民主法治
1988 年巴西联邦宪法 (CRFB/88) 提及民主法治。它强调捍卫这一制度,实际上,捍卫的是三个不同的制度,即:
a) 国家;
b) 民主;
c) 法律。
政治学指出,国家制度区别于民族制度,而民族制度又区别于被称为“民族”的制度,民族制度本身又区别于被称为“人民”的制度和人口。所有这些概念都区别于领土。
存在没有领土的国家;存在没有主权国家的领土;存在没有民族的人民;存在由多个领土组成的国家体系,因此存在由多个民族组成的民族,也存在一个由多个国家和民族组成的人民。最后,人口是指居住在法律意义上的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的集合。
民主的定义面临着多种形式的民主,除了美国民主之外,我遗憾地告诉各位,诞生于希腊雅典的第一个民主政体排斥了外邦人、妇女、外国人、低收入人群的参与。因此,希腊民主——当时没有选举制度——的参与者是直接的,而且仅限于人口的20%。
罗马帝国的代议制共和国模式比希腊民主结构更为精细,其专业化的机构组织成等级森严的体系,议会通过参议员、裁判官和法官等政治职能,分别代表精英阶层、社会阶层和专业阶层,是当时最接近大多数当代国家议会制模式的民主形式。
封建制度瓦解后,英国的君主制民主模式出现,议会由两院组成,并发明了我们今天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所知的政党。
随后出现了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模式,左右翼思潮兴起,吉伦特派和雅各宾派应运而生。美国竞争性民主模式由此兴起,其特点是社会机构与两大主流政党(民主党和共和党)以及两百多个附属政党之间建立起权力制衡机制。
民主的组织形式不仅包括政党代表,还包括革命政党,以及如今一些具有特定主题的政党,例如所谓的绿党、纳粹党、法西斯党、伊斯兰党和激进的原教旨主义宗教党。
民主政体包括总统制民主、议会制民主、君主制议会制民主、社会基督教民主、法治宪政民主、魅力型世袭民主和自由民主。
究竟哪种民主?这是弗朗西斯科·韦福特著作的标题。关于民主的概念,存在着复杂多样、充满争议、自相矛盾甚至自相矛盾的因素。
自公元前500年以来,民主一直处于不断构建之中。当代社会中,每一种文化都试图构建属于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政体,并将其称为民主。
我们甚至还没有消除前述概念的歧义,而且我们仍然需要面对“法律”的定义,它与形容词“正义”截然不同。
自孔子时代的中国制度以来,随着行政管理首次走向专业化,只有通过科举考试才能选拔公务员,从而终结了任人唯亲、任人唯亲的现象,所谓的国家官僚机构也随之形成。然而,这种模式并非完美无缺,即使在最自诩为精英民主的国家,也存在任人唯亲的现象。正如公共部门人员的专业化催生了各种各样的政治机构,例如:代理机构、准国家政治组织、营利性公共公司、自治实体等等,这些机构在一百年前根本不存在。所有这些最终使得民主立法变得完全不可能,我们根本无法在不违背其某些原则的前提下,对自由民主国家模式的概念进行标准化。
巴西民主已被联邦最高法院(STF)的积极干预彻底劫持。在巴西,法律的生效必须经联邦最高法院批准和认可。联邦最高法院必须批准法律、解释法律、扩展法律、废除法律、限制法律的解释、制定法律,并补充法律的解释和扩展。
联邦最高法院制定巴西法律,也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能定义法律。它取代了联邦宪法作为一部“活宪法”,通过判例和普遍影响两种机制,以普通法取代了传统的巴西民法体系。这完全颠覆了参议院原本的特权。按照参议院的惯例,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对法律的新解释在内的所有法律改革和变更,都必须先经参议院和国会批准写入宪法,才能最终获得批准。
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党已经劫持了巴西议会的主要职能,使其基本立法职能形同虚设。他们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分配联邦预算;有了这些,他们就将成为巴西真正的统治者,但他们距离目标已经非常接近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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